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。具體包括: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復制、測試、檢驗等工作。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,發(fā)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,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,那么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(qū)別是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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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(qū)別是什么?準備找個人定制一個雕塑,簽訂承攬合同或者承包合同,兩者有什么區(qū)別嗎?
北京市煒衡(深圳)律師事務所姜永生律師解答:
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(qū)別是:
1、合同形式上的差異。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,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。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,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。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(jiān)督管理的需要,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。《合同法》第270條明確規(guī)定:“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。”但法律對承攬合同并無規(guī)定。
2、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。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(xié)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。而根據《建筑法》和《招標投標法》的規(guī)定,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,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(jiān)督。
3、合同內容上的差異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范圍更窄,專業(yè)性更強。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,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、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,但無論是土木建筑工程、安裝工程,還是裝飾裝修工程,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。而后者是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復制、測試、檢驗,其外延更為廣闊。承攬合同中,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強制性的要求。
4、監(jiān)理制度的差異。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,建設工程施工根據《建筑法》第30條規(guī)定,“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(jiān)理制度”的規(guī)定強制推行監(jiān)理制度,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(jiān)理制度。
5、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。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,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,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。
姜永生律師解析:
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相同點:
1、承攬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獨立性。兩類合同中,承攬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設備、技術、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,不受合同對方的指揮,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、期限等責任,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,對標的物的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。
2、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。承攬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、技術、勞力完成工作或工程,并承擔風險,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,且對完成工作、工程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。
3、均是雙務、有償合同。承攬合同中,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,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,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、對流的、有償的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,承包人負有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義務,發(fā)包人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,兩者的義務也是相互、有償的。